正文
一、用历史叙事与核心法理确立民族团结进步的基本范畴与价值根基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
“序言 ”第一段以“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 ”开篇,围绕中华民族如何从多元走向一体这一历史逻辑展开宏大叙事。叙事通过五个“共同 ”的排比句式,从疆域、国家、历史、文化、精神五个层面阐述各民族共同性大于差异性的历史事实。叙事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主线,将民族史升华为国家史,将民族团结问题置于中华文明五千多年演进的历史长河之中,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提供了深厚的历史合法性,也为法律注入了历史纵深与文明底蕴。这种叙事的理论创新性在于,它不再强调法律反映各民族的具体差异和特殊权益,而是突出各民族在历史进程中相互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缔造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必然性。这种叙事转向,标志着新时代民族工作主线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性转变,从而为整部法律确立了共同体的核心范畴。同时,这种叙事策略超越了就事论事的立法技术,唤起了全体中华儿女的历史自豪感和文化认同感,完成从政治话语到法律语言的规范转化,为后续规范表述奠定了情感基础与心理认同。
在分析“序言 ”第一段所展开的宏大叙事时,需要注意当中的四个核心概念与表述所蕴含的重大法理价值。一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概念。该概念直接对应宪法序言的国家结构形式,强
历史叙事 • 法理建构 • 价值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释义
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体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的宪制原则,回应了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强化了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内在关联,实现了从各民族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叙事转换。二是“命运共同体 ”概念。该概念之前用了五个“共同”,即共同开拓疆域、共同缔造国家、共同书写历史、共同创造文化、共同培育精神,来说明“命运共同体 ”形成的内在逻辑。“命运共同体 ”概念的核心意义在于它实现了法益重构,将法律保护对象从各民族具体权益转向共同体整体利益,确立了国家认同优先于族群差异的价值取向和立法预设,既为法律从权益平衡机制转向共同体意识建构机制奠定了规范基础,也为法律正文中的主体权利义务设定提供了价值基础。三是“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 ”的五个“相 ”表述。五个“相 ”表述的核心法理意义在于以血脉、信念、文化、经济、情感五个维度的相通性论证,去消解传统民族关系立法赖以立论的民族差异前提,进而证成各民族内在一体的法理推定。因此,五个“相 ”表述为民族关系法律调整提供了一种去差异化的正当性基础:
既然存在五个维度的相通,法律就应无需强化族群边界,而应着力去保障和促进交融,使民族团结进步从协调差异转向确认与构建同一性,民族关系法律调整就应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四是“交往交流交融”(“三交”)表述。“交往”“交流”“交融 ”是三个衔接递进的概念,每一个概念具有不同的法理价值。“交往 ”侧重于确立各民族之间互动的法律正当性,“交流 ”旨在保障精神文化等要素在各民族间的流动与共享,“交融 ”则着眼于推动民族间实质性融合与共同性的生成。“三交 ”表述整合了三个概念的法理价值,不仅在法律上确立了民族共同体的生成规律,更重要的是它成为了一种促进共同体生成的法律机制。首先,它提供了民族共同体发展演变的价值导向,融合程度成为评价民族工作成效的核心指标;其次,它用民族共同体的生成规律替代了“多元一体 ”的静态定性描述,使中华民族共同体从理念宣示转化为可经由法律推进实现的目标任务,确立了民族关系立法调整的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固化的调整范式;最后,它预示了民族工作重心从保护各民族静态权益转向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动态发展的趋势,构建起民族关系从多元并存走向一体共生的法理机制,进而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从注重民族识别转向聚焦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整体来看,“序言 ”第一段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作为核心叙事线索,以历史脉络为纵向支撑,以法理建构为横向框架,既延续了宪法的精神内核,也为新时代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确立了明确的规范方向与情感认同基础。
二、用“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解析共同体意识生成的历史逻辑与法理意蕴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各族人民始终坚持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在救亡图存、共御外侮的英勇斗争中,实现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
“序言 ”第二段以凝练而深刻的历史叙事,阐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产生的历史过程与实践逻辑。本段首先陈述了 1840 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客观事实,意在揭示近代中国所面临的国家主权残缺与传统社会结构解体的双重危机,说明极端严峻的外部压
力与深重的社会沉沦使中华民族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的命运转折点。本段突出了 1840年这一时间节点,从而精准定位了近代中国命运转折的历史坐标,深刻预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产生的历史背景。本段的法理意蕴在于,既用历史合法性证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客观实在性,又用四个“不可 ”的政治伦理展示各民族共同遵守的“大一统信念”,还用中国境内各民族近代反侵略斗争实践证明各民族中已经形成的共同体认同。上述意蕴对于应对当前复杂国际环境下民族分裂主义与历史虚无主义挑战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段的历史记忆叙事,既强化了中国各族人民的现实认同,也证成了中国各族人民所肩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值得注意的是,本段“ 中国各族人民 ”的概念具有深刻的政治意涵,其核心作用在于阐明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国各民族在长期共同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整体性认同。这种认同实质是一种在近代反侵略斗争中得到了实践印证的生存理性,即当处于边疆危机与民族危亡的关键时刻,只有各民族的团结才是国家民族生存发展的唯一出路。而这种生存理性最终在历史实践中已经升华为价 值认同。“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 ”这四个“不可”,是本段的 核心表述,与“大一统信念 ”并列使用,表明“大一统信念 ”与四个“不可 ”存在紧密关系:“国 土不可分 ”意指领土完整是各民族生存发展的空间载体;“国家不可乱 ”意指政治统一是各民族 和谐稳定的制度条件;“民族不可散 ”意指民族团结是凝聚各民族力量的根本源泉;“文明不可断 ”意指文明连续是各民族精神命脉的永续传承。四者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和来源,成为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救亡图存斗争中坚守的“大一统信念 ”的核心价值内涵。本段“从自在 到自觉的伟大转变 ”这一表述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核心命题,它源自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自在与自为( 自觉)的辩证法理论。费孝通在 1988 年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时,将这一哲学概念创造性地应用于民族研究领域,提出了“ 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 ”这 一经典表述,成为理解中华民族形成与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理论基础。所谓自在,描述的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客观形成的多民族统一体状态;所谓自觉,描述的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在反帝斗争中觉醒、具有明确自我意识的民族共同体状态。在这一阶段中华民族完成了从客观 实体到主观认同的飞跃,形成了明确的共同体意识与共同命运认知。
三、用党的百年民族工作历程证成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法理正当性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治权利、共同当家做主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华民族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巨变。”
“序言 ”第三段以高度凝练的语言对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百年历程进行了政治叙事,对中国共产党探索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进行理论阐释与合法性确认,集中体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政治属性。本段首先通过“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
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这一表述,实现了对党章总纲的法律化转述,标志着党的先锋队基础的层级跃升,这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组织法依据。对应党的先锋队基础的层级跃升,本段用“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 ”的表述赋予了中国共产党政治先进性与价值正当性。“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是一对政治伦理术语,二者通过“初心使命 ”实现统一,从而将党的存在价值与民族共同体的存续发展永恒绑定,构建起超越具体政策周期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 ……中华民族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巨变 ”这一表述是对前述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工作上体现出的政治先进性与价值正当性的展开说明。其中,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新中国,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既是描述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不同时期围绕完成初心使命所取得的丰功伟绩,也是在说明中国共产党所坚持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具体来讲,在革命时期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打破了王朝国家的旧秩序;在建设时期,实现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平等,建立起人民国家的新秩序;在改革时期,实现了各民族团结奋斗、繁荣发展,探索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的道路。这三个阶段的巨大成就,一方面,反映了民族共同体经历的历史性巨变,这种巨变既是个人面貌上从臣民到公民的身份转换,也是民族面貌上从“五族共和 ”到“56 个民族 + 中华民族共同体 ”的结构升级,还是国家面貌上从“天下体系 ”到现代民族国家的范式转型,民族共同体中的个人权利、民族权利与国家权力三者实现了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强有力地印证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三个层次先锋队的政治先进性与价值正当性。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本段在深刻阐释中国共产党探索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时运用了一些具有深远法治意蕴的表达。例如,“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治权利 ”具有强烈的强制性规范色彩,该规范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政治责任主体),对象是各族人民(权利主体),内容是平等政治权利(核心权利),方式是真正获得(实质正义),这为全法后续设定权利保障、反歧视、法律责任等条款提供了直接依据。“真正获得 ”一词,区别于形式平等,它强调机会平等、结果平等与认同平等,与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主义形成对照,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正义追求。“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中的“创造性 ”一词强调原创性、 自主性,拒绝照搬照抄;“中国特色 ”一词强调本土性、适应性,立足中国实际;“正确道路 ”一词强调历史必然性、制度优越性,确立道路自信,这一表述建立了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的独立叙事体系,为中国在国际舆论场中打破西方民族理论的垄断,构建民族问题自主话语体系,为全球治理提供“去西方化 ”的替代方案发挥了重要战略作用。
总体来看,本段具有三重重要功能:在历史层面,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民族工作的历史合法性;在价值层面,确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基准;在政策层面,指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方向与路径。它既是法律文本的政策开篇,更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总纲领,将党的民族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法治表达,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
四、对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成就进行规范性转化和制度化确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重点阐释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意义。”① 这一表述明确了“序言 ”第四段的核心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大家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治国理政理念,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作为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进一步拓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理论根基与实践逻辑,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重大理论创新和战略部署。因此,新时代的民族团结进步立法肩负着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任,承担着将党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为国家法律意志的重要使命。对于本段所阐释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可以作四个方面的具体解读。
其一,“序言 ”强调的两个相结合,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重大理论创新。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本原理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突破了苏联民族理论的教条化束缚,针对中国各民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入汲取“大一统 ”的政治智慧、“天下一家 ”的家国情怀、“和而不同 ”的包容理念,赋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深厚的文化根基和精神魂魄,实现了理论上的独立自主与话语体系的自觉构建。
其二,“序言 ”强调的作为两个主线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的战略全局作出的重大政治判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工作重心从民族平等到民族团结再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历史性跃升,也是应对西方民族国家理论冲击、狭隘民族主义抬头、民族分裂势力挑战所展示的战略定力。
其三,“序言 ”强调的“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对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重要任务、主线方向、制度保障、实现方式、物质基础、精神纽带、社会条件、法治保障、工作格局、政治保证等作出了全方位的部署和安排(“十二个必须”),用中国实践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进行了根本性重构,构建了超越西方“一族一国 ”叙事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新话语体系,破解了多民族国家建设的普遍
性难题,为各国解决民族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其四,“序言 ”强调的“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意在说明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导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所取得的历史性的巨大成就。包括: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28 个人口较少民族全部脱贫,兑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① 的庄严承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机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制度化常态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扎实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化,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加快构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生动局面持续巩固;等等。
总之,本段所阐释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清晰地呈现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背景依据,使政治话语与法律规范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框架内形成了高度统一,确保了本部法律的正确政治方向,实现了党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的法律转化。从这一点来看,本段是全篇序言的政治灵魂。
五、用民族观、价值观和使命观构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的核心价值理念
“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追求,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
“序言 ”第五段主要阐述的是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的核心价值理念,即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就是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 ”格局下,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核心价值理念包括“三观”:中华民族“多元一体 ”的民族观,“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的价值观,全体中华儿女都应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履行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使命观。
本段阐述“三观”,主要目的是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主线法律化,应对民族工作领域的风险挑战,从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 ”是这一主线的核心理论基础。“序言 ”在本段进行宣示,既是用法律把党的民族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更强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力,同时也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这一宪法精神的直接回应,这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价值基准。本段将“民族团结 ”定位为“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将民族团结进步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这一宏伟目标直接挂钩,把“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确立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
具有三重意义:一是从法治层面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机制,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根基,用法治引导各族人民树立牢固的共同体理念。二是用法律应对新时代民族工作面临的风险挑战,有效防范和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抵御各种极端、分裂思想的渗透颠覆。三是用法律塑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凝聚力,形成保障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磅礴力量。这三重意义在有关立法说明“ 中华民族大团结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基础 ”① 的表述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本段表述法律蕴涵深刻,意义深远,它对“多元一体”“民族团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等四个核心政治话语实现了立法转译与升华。
其一,本段将费孝通 1988 年提出的“多元一体 ”学术概念首次写入国家法律文本,使其从解释性依据升格为规范性依据,为整部法律奠定了法定民族观的基石。“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 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 ”属于法律文本的原创性整合表达,是“多元一体 ”概念的本体论建构,其理论源头和核心要素可追溯至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时期的重要论述。在 2014 年第四次中央民族 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赋予了“多元一体 ”理论新的时代内涵,“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 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并首次明确阐释“ 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 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② 在 2018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 步指出:“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始终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了 56 个民族多元一体、交织交融的融洽民族关系,形成了守望相助的中华民族大家庭。”③ 此 外,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使用“凝聚 ”概念,如 2024 年在宁夏考察时指出,“五十六个民族凝聚 在一起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 ”④ 。将“多元一体 ”学术概念、“中华民族大家庭 ”政治隐喻与“凝聚 ”的动态过程熔铸为一个法律定义,体现了从政治话语到法理规范的转化创新。
其二,“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的表述,是直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在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明确提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这一科学论断。⑤ 此后这一表述成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核心话语,被反复引用和强调。2022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⑥ 该论断随后被纳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体系。此次该论断以法律序言形式出现,标志着其完成了从政治话语向法律规范的转化。这一转化,意味着民族团结实现了从政
策倡导到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的跃迁,其绝对性通过“生命线 ”的生物学隐喻获得法理强化,同时为后面的“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 ”的表述奠定了法理基础。
其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追求”,是立法机关对习近平总书记在 不同时期提出的“共同心愿”“共同期盼”“共同梦想”“共同使命 ”等一系列重要论述进行的创 造性整合与法理升华。2012 年 11 月 29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首次作出了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全体中华儿女的关联表述,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 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并强调这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①2014 年 6 月,中央宣传部在深入领会和梳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基础上组织编写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 本》,专门设计“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向往——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这一专题来 系统阐述这一思想。2015 年 9 月 3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基层民族团结优秀代表时指出:“中 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②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 步表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国人共同的梦想”。2021 年 10 月 9 日,在纪念辛亥 革命 110 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光荣,也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使命。”③2024 年 9 月 2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上指出:“各族人民都有一个共同梦想,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④2024 年 10 月,在庆祝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5 周年招待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包括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⑤ 由此可见,本段中“共同追求 ”的表述,凝练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也使“ 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全体中华儿女 ”这两个政治话语实现了向法律规范的转化创新。
其四,“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 ”的表述,是立法机 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等一系列论述的创造性转化,同时也是对民族团结地方立法实践经验的吸收,集中体现了“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政治话语的法理升华。这一表述的核心要素,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国家统一 ”与“共同责任 ”的关系的重要论述。在 2021 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教育引导各民族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 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
会稳定 ”① 。在 2024 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由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也必须由各民族共同维护、巩固和发展。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由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也必须由各民族共同维护、巩固和发展。”② 对于上述重要论述,立法机关进行了创造性整合并将之写入序言成为原创性法律表述。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责任主体的规定,最早见于一些地方立法实践探索。例如,2021 年《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条规定:“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2019 年《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条规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本段序言吸收了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扩展,将地方性法规中的各族人民扩展为全体中国人民,实现了责任主体的最大化与法理化。这一扩展规定,也直接呼应了贯穿本法立法目的、规范内容与责任条款的全民参与原则。
六、用法律效力、适用与实施诠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共同任务和团结奋斗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着眼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高质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这是“序言 ”最后一段,也是篇幅最长的部分。本段包含了三个核心内容:确立法律效力、界定适用范围、建构实施机制。
其一,从法律效力维度审视,本段借助多层级、复合性的规范结构模式,确立了本法的法律拘束力。设定法律义务主体是法律宣示其规范效力的核心机制。本段首先用列举式表述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设定为义务主体,意味着民族团结义务的普遍性、全面性和无例外性。此种设定有三个意义:一是将民族团结义务从具有倡导性质的道德义务升级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定义务。二是明确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不存在可以豁免法定义务的特殊主体。三是预示了对各类主体的差异化义务配置。例如,设定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为义务主体,意味着确立了组织法意义上的法定职责,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负有不可推卸的绝对义务,违反者或将触发宪法责任、职务违法责任及渎职责任的复合追究;设定政党与社会团体为义务主体,意味着二者均要履行宪法与法律设定的民族团结义务,政党要承担政治领导与模范遵守之双重义务,而社会团体则要承担组织内部贯彻与社会服务协同义务;设定企业事业组织为义务主体,意味着企业事业组织要履行教育培训、文化建设、反歧视、及时制止
违法行为等多个维度的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设定公民个体为义务主体,表明现行《宪法》第 52 条确立的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基本义务,经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转化为具有明确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规范性要求:公民既要主动增强国家认同、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也要履行禁止歧视、禁止分裂、禁止传播有害信息的不作为义务。在规范位阶层面实现了本法的民族团结义务条款与《宪法》第 52 条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规范对接,显著抬升了整部法律的规范层级。此种立法技术不仅使民族团结义务从宪法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有明确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具体义务,更为该法在适用过程中发挥体系解释与漏洞填补功能提供了充分的规范依据。
其二,权利义务配置乃法律宣示其规范效力的核心机制。本段在列举前述义务主体的同时,亦为各类主体确立了多层级、复合性的核心义务体系,以此表明,各类主体虽属性各异,但在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要求下,形成了目标同一、功能互补的义务共同体。具体而言,本段中的“共同任务 ”的表述,包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两个义务系统。前者属于心理层面的认同建构义务,要求各类主体通过教育引导、文化浸润、实践养成等方式,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自觉;后者属于制度层面的实体建构义务,要求各类主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治理体系、优化政策安排等方式,为共同体意识的持续强化提供结构性支撑。上述两个义务相互依存、彼此强化,为各类主体在不同场域中的义务履行提供了层次分明的行为指引。
“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 ”表述,构建了各类主体履行义务的价值基准,同时,在规范层面确立了各类主体履行民族团结义务的利益衡量标准与冲突协调机制。从利益衡量层面来讲,公民个人在行使民族身份相关权利时,须以不损害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为边界;国家机关在制定民族政策时,须以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为优先考量,而非局限于特定民族或区域的局部利益;政党在协调民族关系时,须以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为政治整合的终极依归;企业事业组织在开展民族地区经营活动时,须以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作为社会责任履行的价值基准。各类主体虽处于不同的社会功能位置,但在利益衡量的规范要求上形成了价值同构。从冲突协调机制来讲,“根本利益 ”指向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性、前提性利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稳定等核心要素,各类主体对此类利益须绝对维护,不容权衡与妥协。“整体利益 ”则指向中华民族长远发展与共同繁荣的综合性、系统性利益,涉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文化传承创新、生态可持续等要素,各类主体在面临民族因素与其他因素交织的多元利益冲突情境时要以此利益为重。
“ 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表述,将方向性原则与层级化义务相结合,为义务履行提供了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增进共同性 ”作为方向性原则,意指虽然各类主体义务内容各异,但价值指向同一。这一方向性原则,为各类主体的行为选择提供方向性拘束,也为法律实施层面构建起具有实质效力的合法性审查基准。即下位法的制定、具体行为的评价,均须以此为依归;公民个人须弱化民族边界意识;国家机关须调整 差异性制度安排;企业事业组织须消除基于民族身份的差别对待。层级化义务表现在“维护”“巩 固”“发展 ”三个术语中,每一术语规范强度依次递增,进而构成了义务履行的行为梯度。“维护”
是底线要求,表明义务主体要消极地保持既有状态;“巩固 ”是强化性要求,表明义务主体积极地防止成果流失;“发展 ”是提升性要求,表明义务主体主动地推动关系演进。从被动到主动,从守成到进取,为各类主体划定了从最低要求到理想目标的行动空间。
“高质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表述,以“高质量 ”构建起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质效要求,同时整体抬升了各类主体的义务履行标准。具体而言,“高质量 ”意味着:公民个人要从消极守法转向积极认同,将共同体意识内化为价值追求;国家机关要从政策主导转向法治保障,突破部门分割,强化制度协调;企业事业组织须要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建构,将民族团结融入发展战略而非边缘点缀;政党与社会团体要从政治动员转向社会整合,创新话语方式,构建协商平台。
“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 ”表述,以“大团结 ”为手段、“现代化 ”为目标,重构了各类主体的义务内涵。对于公民个人来讲,民族团结义务从维护人际和谐扩展为参与国家建设的正当路径;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应该以是否有利于现代化整体推进作为绩效标准来评价民族事务治理;对于企业事业组织来讲,企业事业组织的社会责任须与产业升级、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相对接;对于武装力量来讲,武装力量的安全保卫工作须置于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目标框架下;对于政党来讲,政党须将大团结转化为现代化的政治动能。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的表述,设定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与“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两个战略目标,也设定了“团结奋斗 ”为行为模式。该行为模式指向动态集体行动与共同目标实现,要求各类主体以实质性建设活动强化共同体基础。设定“团结奋斗 ”为行为模式,将民族团结进步法从利益协调规则提升为凝聚力量、动员资源、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组织机制,彰显其“促进法 ”的立法定位。在这一模式下,公民个人从被动接受者转为积极行动者,要以实质贡献参与民族复兴;国家机关以现代化建设与民族复兴为根本评价标准,要从消极维稳转向积极动员;企业事业组织要与国家产业需求对接,将成员发展预期与宏大叙事相联结;武装力量须为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全环境、提供力量支撑;执政党要将“团结奋斗 ”转化为共同行动逻辑,构建有效的政治吸纳机制。
其三,从规范适用范围的维度审视,本段序言建构了空间、主体、事项与时间四维立体化的适用框架。就空间维度而言,“全国各族人民 ”的表述隐含领土适用原则,意指本法于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领陆、领水、领空及拟制领土范围内统一施行,此与“ 中华民族共同体 ”的整体性理念高度契合。就主体维度而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的列举,实则蕴含三层规范结构:一是涵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各类公权力机关。二是覆盖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全谱系组织形态。三是延伸至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且不分民族成分、居住地域与职业身份。由此,民族团结进步的调整对象实现了从民族事务向社会公共事务的范式转换。
就适用事项维度而言,规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为逻辑基点,呈同心圆式向外扩展至诸具体领域:在意识层面,适用于教育、宣传、文化等意识形态领域的治理;在关系层面,适用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场景;在事业层面,适用于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等公共事务的运行;在战略层面,则嵌入“ 中国式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等国家总体目标之中。由此,适用
事项呈现出从观念建构到制度安排、从社会关系到国家战略的递进式规范结构。
就时间维度而言,“团结奋斗 ”的规范表述隐含法律适用的永续性,而“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等表述又赋予其显著的阶段性特征。此种双重属性既确保了规范的稳定性,又为法律适应时代变迁预留了调适空间。纵观全段,序言突破了传统民族类立法“区域 + 民族 ”的二元固化模式,转向“ 国家 + 公民 ”的整体化适用逻辑,将民族团结嵌入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环节。此举既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在立法技术层面的具体呈现,亦构成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规范表达。
从规范实施的维度审视,本段建构了一种目标导向型的实施机制,其核心特征体现为政策话语的法律化、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及主体责任的分散化。该机制的独特性在于:以共同体建设的总体目标统摄多元规范主体,借助递进式的任务分解将抽象原则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动目标,统筹政治资源与法律资源协同推进实施进程,并以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的双重机制保障实施质效。其内涵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是分层分类的实施路径。本段采用“都要 ”这一包容性措辞,确立起强制与激励并行,涵盖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个人等各类义务主体的复合实施机制。每类主体履行义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差异,通过这种差异构建起分层分类的实施路径。
二是递进上升型责任目标体系。本段确立了五个从认知到战略的递进式目标。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属于认知层面的目标;“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属于组织层面的目标;“维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属于互动层面的目标;“高质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属于绩效层面的目标;“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 ”属于战略层面的目标。上述五层递进式目标体系,折射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律的深度认知。
三是双重导向的多元化评价机制。为适配递进上升型责任目标体系,测量评估采行差异化机制,兼具过程导向与结果导向的双重特征。详言之,认知维度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目标,以认同度作为核心测量指标;组织维度的“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目标,以组织化程度 与参与广度作为评估基准;互动维度的“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目标,以关系和谐指数作为量化依据;绩效维度的“高质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目标,以成 本效益比作为评价标尺;战略维度的“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 ”目标,则以贡献度作为衡量标准。此五类评价机制既强调过程的持续性,亦注重结果的达成度,故均须建立常态化 的监测评估体系。
四是多元共治与资源整合的协同机制。本段隐含“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的民族事务治理结构,呈现多元共治的规范模式。在党的领导维度,经由党内法规的转化机制,将抽象原则落实为具体工作部署;在政府责任维度,将“高质量推进 ”的目标量化为可考核的具体指标;在社会协同维度,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纽带功能;在市场参与维度,引导企业将共同体理念融入生产经营活动;在公民行动维度,依托日常交往实践铸牢共同体意识。此种协同机制既调动了多元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又有效防范了治理碎片化的风险,同时实现了意识形态资源、组织动员资源、物质保障资源及文化符号资源的系统性整合。
五是递进性的责任转化结构。本段“依照宪法和法律 ”的规范表述,为法律责任的层级转化预留了制度通道—— 国家机关的违反行为或构成渎职或职务违法;社会组织的严重背离或触发行政处罚;公民的极端破坏行为或触及刑法规范。
这种由软到硬的结构使序言原则具备最终诉诸强制手段的保障可能,也为本法第六章规定法律责任预留了空间。应该说,上述五个方面用目标分解、资源配置、过程监测、效果评估、责任追溯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实施闭环,将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号召转化为可预期、可重复、可持续的制度实践,为民族关系政策如何法治化提供了中国方案。
综上所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 ”是一部兼具历史叙事性、政治宣示性和规范导向性的综合性文本。它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主线,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以全社会共同责任为要求,构建了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总体框架,在我国法律序言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