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政协凸显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始终在场”的理论逻辑

全过程人民民主,顾名思义,存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必须从这两个维度去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过程 ”含义。首先是时间维度,“全过程 ”是指时间上自始至终贯穿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体现出时间上的持续性、多环节的连续性;① 其次是空间维度,“全过程 ”是指人民的在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根本上说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结合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我们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归结为“人民始终在场”。人民始终在场,意味着在一个决策的全过程,人民都应以不同的方式“始终在场”,它有原则和制度两层含义。在原则含义上,它是指我们一切决策都应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出发,强调决策的整体性、全局性和公正性;在制度含义上,它要求我们必须尽可能创造条件,为人民群众在不同环节参与决策,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渠道和机会。

因此,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体系中,必须有对应的机构及制度,来确保人民群众有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制度性参与,体现出“人民始终在场 ”的基本政治理念,其中,人民政协的制度设计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关于这一点,毛泽东同志在和黄炎培讨论“如何走出历史周期率 ”时,就已经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② 当时,共产党人对民主的理解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而人民政协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这一目的。对于人民政协的制度地位,也只有结合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逻辑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

从“人民始终在场 ”出发,可以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逻辑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都充分体现出人民政协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上的制度优势。

第一,全面、广泛而持续地参与。人民的广泛参与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为突出的制度特征之一。它具体体现为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参与方式的多样性、参与内容和领域的全面性,以及参与机制的持续性等特点。按照宪法规定,“人民 ”的内涵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人民政协的工作正是以此为逻辑起点,这就确保在人民政协工作框架下民主参与的广泛性和充分性。人民政协制度创造了团结与民主的有机统一。③ 党的十八大以来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吸纳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各族群众参与政治系统等,统战工作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都不断提高。④

“在场”与“联结”:人民政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在现实公共事务中,人民参与的方法既包括选举,更多是通过协商的方式。相对而言,选举的方式比较单一且次数固定,而协商是可以多种多样、多层次地开展,既有高层的政党协商和政治协商,也有基层社会基于各种专门协商平台的参与。它的创新性和扩展性都更强,所涉及的内容和领域更加全面,从过程上涵括了公共决策的全过程,从议程创设、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到反馈监督;从内容上则一应俱全,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意味着人民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各领域的全面民主参与,这种全面的参与和人民政协的工作内容也是一一对应的。

第二,以协商求共识。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所体现出来的协商共识,是对民主政治在理解上的一种超越。通过协商民主的实践,证明民主的实现不仅仅通过竞争选票,也可以通过平等的协商、讨论来达成一致,凡事好商量。中国的协商民主一方面强调最大程度保证人民群众民主参与的权利,另一方面主张团结人民、凝聚人心,通过民主参与来寻找最大公约数,以良好的政策促进社会和谐。

协商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相对于选举民主的多数决定,协商民主主张各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强调参与各主体之间的对话,由协商达至共识,即通过多方意见表达、沟通互动、信息互通、协商讨论来寻求共识,既保障了有序的政治参与,也充分反映各方主体的观点与利益,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显著特色。

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而言,协商共识之所以特别重要,是因为区别于选举民主的一次性投票,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在决策的全过程中,这个“多数 ”是不断变化的,投票表决时的“多数 ”未必等同于执行时的“多数”,更不同于事前发动和事后监督的“多数”,在不同阶段,“多数 ”都要反复进行识别,而这个识别过程就是协商。只有通过反复协商、征求意见、沟通想法,才能真正找到“多数”,确保“人民始终在场”。

谁来识别这个反复变化的“多数 ”呢?人民政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和机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中,各民主党派通过政党职能和代表性功能,整合社会各利益群体的诉求表达,形成决策建议。通过人民政协来进行政治协商,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基于人民政协来行使的建议权、参与权、协商权、监督权等都体现了社会各界别、各群体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也是调和多样化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在利益充分表达的基础上,人民政协可以有效地实现利益的协调与整合。

第三,以民主达致有效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①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势之一,就是将人民的参与落到实处,因为它强调将决策的全过程民主化。全过程性,是指决策从创设议程到制定决策、表决,最后到政策执行,都要全面贯彻民主原则,也就是大多数原则。政策的提出要基于多数的利益,政策的制定取决于多数支持,最重要的是,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要充分动员多数参与、认可和支持,从而使一个好的政策,从制定到实施,都能够充分体现出政策效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如果民主是做做样子的,只要将决策过程进行隔断就可以了。在西方国家中,从国家到市政层面,都

存在着这种隔断行为,比如利益集团可以在议程创设环节进行隔断,它们垄断了议程的提出,接下来所有的环节哪怕再认真贯彻多数原则,也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① 更常见、更表面的做法是隔断执行环节,政策制定之后就交给专人负责执行,投票支持的、反对的,都不再理会、关心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很多政策制定得虽然很完美,但是根本无从落实和执行,其治理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因此,民主必须与有效的治理结合在一起,解决人民迫切关心的问题,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才是有价值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要建立一个权力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国家,推动有为、有效政府的形成,并致力于通过全民共建共治共享、各主体广泛参与和充分协商的治理体系与制度安排,达到有效治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人民群众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凝聚共识,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人民政协通过自身的制度运作,从提案到监督执行全过程,担任了从人民民主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中介角色。

总而言之,基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逻辑,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人民政协毫无疑问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最适切也最行之有效的制度形式之一。

二、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运作的制度联结

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研究,比较多地集中在人大立法过程和基层民主运作两个制度层面,然而,值得进一步关注的是,把立法建议与基层参与两种民主形式有机联系起来的重要制度载体,恰恰也蕴含于人民政协的制度架构与功能实践之中。

人民政协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实践形式,是由它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制度地位 ”决定的。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而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与人民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并称“两会”。换言之,人民政协虽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也是公认的民意机构,在表达民意、发扬民主方面,与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制度地位,这一制度地位是通过法律和日常政治的操作得到承认的。

与人民代表大会相比,人民政协对于人民民主的制度意义在于它侧重于协商民主实践。人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性来自于选举,故而它更多是选举民主的体现;政协委员不是由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的,而是从各界别经过甄选产生出来的代表,这些代表之所以被推举出来,本身就是出于政治协商的需要,他们通常也具备了较强的政治协商能力。因此,在民主的实践上,人民代表大会更注重代表的选举合法性,人民政协更注重代表的能力,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

点和优势。”① 换言之,社会主义民主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结合。在制度层面,这种结合就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政协制度的结合。两种制度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因此是缺一不可的、相辅相成的。

人民政协在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制度地位,概括地说,就在于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运作的制度联结。人民政协通过政治协商,将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各界别人民群众有机结合起来,使之像一台机器一样,各个零部件得以通过轴承之间的联动而有效运转起来。人民政协的多元复合的制度安排和组织特征,使之发挥了强大的制度联结作用。从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角度,人民政协的制度联结地位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人民政协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联结,突出“能力—实效 ”导向。由于政协委员不是通过公民选举产生的,衡量一位政协委员是否合格的标准,就是他的履职能力,也就是该委员可否代表本界别群众充分表达意见,并且是否有能力承担与其他政治力量进行沟通协商的工作。从这一意义上,人民政协在民主实践方面有较强的能力导向。人民政协作为民意机构,其对能力的考量,有力地平衡了选举民主的不足,因为通过选举产生出来的代表,不一定具备议政能力,这也是选举之发达无法跟有效治理必然挂钩的原因。

政协委员的能力导向,使人民政协的制度实践更加注重实效。人民政协通过机制设计确保了履职的实效。一是任务分解机制,人民政协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制度,将政治协商的任务通过分解落实到每位政协委员个人,使之不能“搭便车”,形成任务导向。二是常规工作机制,人民政协建立了常规的会议制度和日常工作安排,每位委员都要参加相应的会议,递交相应的工作报告和做代表性发言,接受对其履职的评估。这些机制在其他的机构中是不存在的,至少不是必然的,因此这些机构的运作只能取决于代表本人的履职积极性,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但是在人民政协里,代表的履职则取决于正式的制度安排。

第二,人民政协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联结,侧重于制度运作的“过程性”。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协不是一个决策机构,而是专门协商机构,其功能更多是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这样就给了人民政协更多、更大的议政空间,不必过于专注于最后的表决,而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决策的过程中,即如何在决策前期收集最多的民情民意,如何对不同群体利益进行整合形成方案,以及在最后表决之后如何监督执行。不难发现,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正好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性政策闭环。

人民政协对过程性的侧重,使之有机会在整个决策过程中不断地识别反复变化的“多数”,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个基本要求。反观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同时也是表决机构,需要对法律法规政策做最终的投票表决,尽管人大表决之前也有分组讨论的协商机制,但是这种协商与人民政协的日常性、持续性的协商,还是存在本质的不同,人大的协商是为了最后的表决凝聚共识, 目标只有一个“多数”,人民政协的协商不是为了最后的表决,而是为了产生出更好的政策方案,这个协商的过程是持久的,需要反复进行,它特别要注重凝聚共识的过程,以便从中确认真正的“多数”,使提交表决的方案能够充分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多数人的支持,

惟其如此方可得到有效的执行。

特别要指出的是,政策表决之后的执行,很多时候是由人民政协来监督的,这就补足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非常关键的一环。由于人民政协制度的存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是简单的投票,一投了事,而是真正落到实处。人民政协承担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非常重要的监督执行功能,反映多数利益的政策如何实施,实施效果如何,这些都由人民政协的日常性政治协商来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管用 ”正是由此体现出来。

第三,人民政协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联结,其机制是寓协商于正式制度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结合,而全过程人民民主区别于竞争性民主最重要的地方,就在于它对协商民主的强调,即强调决策不是一次性表决的结果,而应该是一个反复协商凝聚共识的过程。在竞争性民主中,尽管表决之前也有征求民意、讨价还价的环节,但这个环节是非正式的,甚至有可能构成对正式制度的挑战。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不仅存在非正式的沟通、协商,更重要的是将协商共识的过程,交给了人民政协这样的正式机构,确保了协商的正式化、制度化,使沟通协商的过程与决策过程有机统一起来。

就此而言,人民政协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而言是非常巧妙的一种制度设计,它把政治协商寓于正式制度之中。在代议制铁板一块的设计中,唯有决策机构才能被正式化,这就把非正式政治生活排除出了正式的决策过程之外。但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不少政治学者指出了人民政协的独特地位和制度优势,就在于它虽然不是一个决策机构,但却是正式的制度。① 作为正式制度,人民政协能够将多层次、多渠道的政治协商,都有机整合到一个正式的政治过程之中,实现对社会多样化利益最大程度的吸纳和整合,这样就确保了社会利益的表达不会游离于正式的决策过程之外,形成体制外参与。从这个意义上,人民政协的角色就是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有序的制度化参与,使正式的政治过程与社会利益有效对接,真正起到制度联结的作用。

总而言之,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具有制度联结地位,既成为协商民主的制度保证,又使民主参与和正式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民主政治的政策全过程闭环。这正是人民政协的制度优势和独特性所在。

三、人民政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链条、全方位与全覆盖要求的实践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② 这一重要论述表明,践行全过程人

民民主的制度路径,在于按照全链条、全方位和全覆盖的基本要求,系统完善和优化党和国家机关在各个领域、各个层级的工作机制与实践方式,将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转化为具体、现实、有效的治理效能,从而在最大程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制度品格。在这一进程中,人民政协因其特有的制度定位、结构功能和协商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下一步,应着力将人民政协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治理效能,在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化发展的实践中,最大限度地释放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制度潜能。

第一,全链条强化参政议政各环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链条性,是指民主原则贯穿于决策和实施的全链条。民主不是仅仅停留于表决程序,重点在于投票通过的政策是否能够以同样民主的、同心协力的方式,得到充分的执行,落到实处。全链条性,就是以点带线的方式,立体呈现人民群众的多数意见,它强调的是全方位民主的一个动态过程,从决策创始一直到决策的执行、反馈,都全程贯彻民主原则。怎么才能做到呢?这当然不是在每一个决策点上进行表决那么简单,相对而言,决策制定和实施中进行持续的协商,对于民主的全链条更为关键。社会主义民主关心的是实效而不是形式,关心的是过程而不是表决。形式上的票数固然重要,但是同样重要的是多数决策是否能有多数支持去落实执行。中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实践中,都强调协商与投票表决并重的民主原则,必须经过反复的讨论、磋商和沟通,形成共识之后再来投票,表决只是在程序上对协商过程加以制度认可。

毫无疑问,在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链条特征方面,人民政协是具有制度优势的。因为人民政协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建立全链条的参政议政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人民政协已经从问政、议政和施政三个环节构建了全链条性参政议政制度。

在问政环节,人民政协“双管齐下”,即自上而下的调研制度和自下而上的征求意见制度的结合,建立了多渠道参与,真正做到问政于民。可以说,人民政协的调研制度是最规范、最经常也最为有效的。在议政环节,人民政协建立了一系列会议制度,充分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而这些意见建议也是从群众中来的。会议制度的目的,就是将不同群众反映的意见,从整体利益的高度加以整合,凝聚出制度共识,提出相关政策议案,为后面的决策表决打下基础。在施政环节,人民政协凸显出在全链条实践中的独特地位,因为人民政协的监督职能是实质性的,人民政协有权监督相关政策的执行效果,适时提出整改建议。长期以来,人民政协的监督执行,都被视为人民政协最重要的参政议政功能之一。人民政协不是把提案交上去就完事,政协委员还有对相关政策的执行进行跟踪调研反馈的责任。正因为人民政协本身所具有的监督作用,使一个民主决策真正具有了“全链条性”,并且真正能够体现出实效、管用。

第二,全方位建立多层次协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 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 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 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① 这一重要论述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全方位性 ”作了明确的解释,同样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解和把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方位性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是多层次的,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都应该有对接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制度形式和实现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①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不仅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点,也是其努力方向。第二层含义就是要建立一个协商民主的体系。过去对于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存在某种认识误区,就是认为协商是基于各界别的利益表达,故而各家“只扫门前雪 ”即可,这就导致民主协商呈点状分布。这种蜂窝式协商不仅增加了协商的成本,也让民主协商的整体实效大打折扣,归根结底是缺乏一个体系化的建设。协商民主的体系化建设,前提就是人民政协相对完整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因此人民政协是有充分条件支撑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建设的。体系化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程序合理,也就是参政、议政的各种制度、程序是合理、畅通、规范的,确保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实现制度化、有序的政治参与;二是环节完整,从听取意见、议程设置到形成方案和监督实施,每一个环节都应配套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缺一不可,环节不完整,就不能称之为全方位,也不可能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效。

第三,全覆盖赋能协商治理制度平台。全覆盖性同样有两层不同的含义:第一层含义就其覆盖范围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应覆盖到最广泛的人群,使广大人民都拥有最充分的民主权利。“人民 ”的界定,对于全方位民主是至关重要的。如前文所述,“人民 ”包括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这个涵括了一切爱国者的“人民 ”范围,指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全方位民主的广泛性,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民主权利的时候,不应该有排他性的社会条件或门槛,应该不分财产多寡、不分种族、性别、信仰等,都平等地享有民主权利。这个对于“人民 ”的界定,与统一战线的工作要求是高度一致的,从这个意义来看,人民政协正是为全覆盖的广泛参与提供了制度路径。全覆盖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全过程人民民主应该覆盖全部社会生活领域。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不仅是政治民主,更是生活民主、社会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反对割裂政治民主与社会生活民主,它要让社会生活民主成为政治民主的基本支撑。如果民主仅仅是指政治民主,而不是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这个民主就很难说是深入人心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大特色,就是不局限于政治领域,而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日常生活领域,都应基于民主原则、以民主方式来处理问题,加强民主决策、民主协商,完善相关制度,来达到切实有效的治理。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民主协商和民主参与模式,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中,看到各种民主参与、民主评议和民主生活。通过各种社会性的民主制度支撑,社会主义民主就可以扎根于社会,拥有广泛而深入的社会基础,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通过协商民主的深入开展,民主将成为一种文化,成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对于巩固民主的信念、培养民主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人民才会喜欢民主,

并且形成足够强大的意愿,来维护他们手中的民主。

因此,从全覆盖的要求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社会生活全面的民主化。它更像是一种生活民主。为此,中国已经发展出一系列覆盖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了各种民主协商的制度平台,这些制度和平台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经过长期积累打磨,已经深入人心, 自成体系,形成了自己的运行逻辑和特色。由于这些协商民主制度的支撑,民主在当代中国已经深深扎根于社会,拥有广泛而深入的社会基础,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每一位公民都可以在自己就近的领域中,就自己的切身利益,找到协商民主的路径和空间,并不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或者要求拥有高度专业的知识——这些在商业社会的利益博弈中设置的高门槛,对于协商民主并不适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目标,是要让协商民主精神全面落实到社会生活中,不留任何死角,让协商民主真正拥有一种群众性,成为群众参与政治、处理公共事务和切身利益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方式。

人民政协在实现全覆盖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来自政协委员,政协委员来自于不同界别,能够最大程度覆盖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不同界别,代表不同界别发出他们的声音;二是来自协商平台,人民政协已经建立健全了覆盖面非常广的协商制度平台。与选举民主更多仰赖于地区标准不同,政协委员这一遴选标准,给选举民主作了非常重要的补充,即充分考虑了不同界别的民意表达和利益要求。因为地区性的覆盖无法顾及到超地区、跨地区的部门的需要,而基于统一战线要求的人民政协的界别覆盖,更能体现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覆盖要求。人民政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点工作就在于创造条件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

人民政协应在原有协商制度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拓能增效。原有的协商制度平台,除了政协会议本身,主要由专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加上各种形式的议事站点所构成,委员、专家和界别的力量发挥了主要的作用。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协商制度平台的拓能增效,一要转变工作方法,从“能动 ”变成“主动”,主动去发现问题,而不是等问题找上门;二要点面结合,深耕基层,承担协商功能的议事站点要广泛联系起来,也要借助数字化技术赋能,整合资源形成网格协同效应;三要长效经营,持续推进,协商制度平台建起来容易,维持有效运转则需要更多的持续的资源投入,要避免制度空转,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很有必要,更重要的是提高能见度,有实质性的、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协商成果来支撑。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这深刻揭示出,民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价值目标,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制度支撑。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与实践形态,其生命力在于真正将“人民当家作主 ”贯彻于国家治理与社会生活的全过程、各环节。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与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不仅内嵌于民主制度运行链条之中,更在功能层面承载着整合利益、凝聚共识、贯通民意与决策的制度性联结作用。在实现人民民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政协以其充分的组织条件、制度优势和功能定位,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提供稳定有效的制度路径,也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发展创造注入了充沛的动力。